法制網記者 席鋒宇
  打開微信,總會看到一些公眾賬號里有廣告,或是植入式的隱形廣告,或是赤裸裸的宣傳產品。微信、微博等新興媒體的發展,自然也帶來了大量的廣告。近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廣告法修訂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大代表建議,廣告法應將新媒體上的廣告發佈納入規範。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侯玉雯說,現在很多廣告都去微信等新媒體上投放和發佈了。微信里關註人多的公眾號、微博上粉絲數量巨多的用戶,都是廣告商發廣告的新選擇。內容一發出去,大家都能收到,有的還存在著虛假廣告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然而,這類廣告的監管卻是空白。
  對此,王明雯委員也有同感。她說,很多商家搞了一些微信的公眾號,把它的商品直接呈現在消費者面前進行交易,和原來傳統意義上的廣告有很大的不同。還有在朋友圈裡,以個人行為推銷自己或他人的產品。王明雯說,廣告法修訂草案增加了對互聯網的廣告活動的規範,但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她建議,在此條後增加一款,來加強對微信、微博等交互式平臺廣告的規範。
  禁止彈窗自動打開廣告頁面
  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規定,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在分組審議時,委員們對彈窗廣告進行了深入的討論,並對此提出新的建議和意見。
  白志健委員說,彈窗廣告使用很不規範,嚴重影響網絡的正常使用,為廣大網民所詬病。今年9月底以來,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與信息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啟動了“整治網絡彈窗”的專項行動,其中一些措施很有效,建議納入廣告法,在第37條中增加“禁止彈窗軟件在用戶無操作的情況下自動打開廣告頁面”的規定。
  有的委員認為,目前實際情況那個關閉符號往往要找半天,而且關了一個又彈出一個。建議,明確規定彈窗廣告出現的次數,而且最好讓人能夠自主選擇要不要出現廣告。
  有的委員認為,彈窗廣告是一種侵犯用戶對網絡使用權的行為,互聯網應當禁止彈窗廣告。
  叢斌委員說,有的彈出廣告點關閉鍵,要過幾秒鐘之後才關。有的人看到點擊關閉之後沒有反應,於是就再點一下,結果就把彈出的廣告頁面打開了。草案雖然規定一鍵關閉,但是並沒說多長時間關閉,沒有限制它的延遲。因此,就會有人在今後利用這個立法漏洞。因此,叢斌建議,將草案修改為“互聯網頁面禁止以彈出等形式發佈廣告。”
  網絡視頻廣告應遵時長規定
  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發佈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時長、方式的規定。審議中,有的委員提出,互聯網視頻發佈廣告也應當遵守傳統媒介關於時長、方式的規定。
  馬志武委員說,現在我們正在進入大數據時代,人們瞭解信息和娛樂的方式也發生了轉變,更多人選擇利用網絡去瞭解信息、看電視劇和電影。廣告商當然也註意到這個變化,因此,網絡廣告也是鋪天蓋地的出現了,有些廣告還特別長,廣告法對此應給與規範。
  馬志武建議,修改為“廣播電臺、電視臺或利用互聯網視頻發佈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時長、方式的規定”。
  一些委員認為,廣告法監督管理中不能缺失互聯網的規定。
  孫志軍委員說,草案在監督管理一章中規定了“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利用大眾傳播媒介發佈廣告的行為規範”。針對現在生活中網絡等新興媒體發佈廣告已普遍存在,而廣告法中又無具體規定,他建議改為“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利用新興媒體和大眾傳播媒體發佈廣告的行為規範”。
  梁勝利委員說,現在傳播最快、影響力最大的就是廣播電視、互聯網,報紙在其後。因此,廣告法需明確新時期大眾傳媒的定義,要把廣播電視、報紙、移動互聯網廣告行為的規範問題列到本法需要規範的範圍內,這樣修改才可以真正解決問題。
  明確網站電信部門法律責任
  鄭功成委員認為,草案對門戶網站、電信部門的廣告關註得很不夠。
  他說,現在多數人可能不看報紙了,更多信息來源於網絡、電信。所以,網絡平臺、電信部門已成為廣告領域最具影響力的公共媒介,而現在的草案並未將其與傳統媒介放在平等位置上,規範、約束的條文很少,這與公眾對廣告法的期待是有差距的。
  鄭功成建議,在廣告法中高度關註網絡、電信的廣告。在廣告行為規範的規定以及處理違法的規定中,納入門戶網站和電信部門。
  周天鴻委員建議,廣告法除去總則中提到互聯網,還應在具體條款中羅列。他建議,在草案提到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條款中,加上“互聯網、網站或者電子信息服務提供者”,來顯示這些單位也都具有同樣的責任。  (原標題:加強對微信微博等交互式平臺廣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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